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7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彩印马口铁22586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10120000,该时间段内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共计723555.36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2109000,该时间段内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1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彩印马口铁22058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10120000,该时间段内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共计753509.15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2109000,该时间段内出口退税率为13%。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2021年7月28日、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彩印马口铁10952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10120000,该时间段内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FOB总价共计356259.65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2109000,该时间段内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上述事实有九票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9.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0.25万元。合计执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