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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栝楼根属于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21:14: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7次

      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栝楼根,商品编码1211903999,数量3000千克总价75000元人民币。经查,实货为国家明令禁止出口货物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商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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