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锂离子电池波焊接机等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理海关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蓟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21:23: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4次

      2018年7月2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锂离子动力电池自动超声波焊接机和锂离子动力电池自动包装机共计6台,申报CIF总价值5400000美元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监管期限为3年。后经蓟州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理海关手续2021年4月25日将上述6台设备擅自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影响海关监管。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247592.8元。

      上述事实有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陈述材料、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