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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龙骨价格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22:02: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1次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青岛前湾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六项商品龙骨申报商品编号7308900000,申报FOB总价162800美元。经查第六项商品龙骨实际商品编号应为7216910000,总价实际为162800元人民币。当事人出口龙骨价格、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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