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金精粉1340.085吨,申报商品编码2616900001(关税率0,增值税率0,监管条件无),总价8598802.81美元。经查,实货为磁铁矿,应归入商品编码2601119000(关税率0,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7A)。经查,当事人在墨西哥处采购实际货物为磁铁矿,当事人负责人在明知实际货物为铁矿石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制作虚假的金精粉贸易单据,当事人开具信用证并向海关申报,该行为构成走私行为。经计核,上述走私行为导致漏缴税款89364.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磁铁矿1340.085吨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