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氧化镁覆盖剂”60000千克,申报价格300000美元,商品编码251990999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824999200(出口退税率为0、监管证件代码4xy),出口需要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实际价格为470美元/吨,总价2820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