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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就地控制柜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滨海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3 22:24: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2次

      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就地控制柜2台申报税号8537101990。经海关归类上述货物应归入8537109090,与申报不符商品关税税率由5%变更为8%。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1156000元漏缴税款39188.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商品归类技术支持意见、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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