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藤椅套件等货物共四项,申报总价格149400美元。经查,实货中另有工人洗衣粉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有一水柠檬酸14000千克,价值70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2918140000项下,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另有红曲红、赤藓红、洋葱粉、山梨酸钾共3575千克,总价值8200美元,属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部分出口货物,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以及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违法货物总价值人民币99339.6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