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第一项申报品名为取向性硅钢片(条形不规则平板),商品编号为7226110000,数量为15427千克,价格为11107.44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为取向性硅钢片(三角形不规则平板),商品编号为7226110000,数量为16770千克,价格为9223.5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为取向性硅钢片(三角形不规则平板),商品编号为7226110000,数量为15940千克,价格为9085.8美元。经查,实货中有32710千克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价值18309.3美元,商品编号应为7204290000。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将上述货物申报退运出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