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 关单项下取向性硅钢片9727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26110000,C&F总价70037.28美元。经,实货应归入7204290000,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1日将上述素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往来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与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目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极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报,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