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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取向性硅钢片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20:40: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7次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 关单项下取向性硅钢片9727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26110000,C&F总价70037.28美元。经实货应归入7204290000,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1日将上述素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往来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与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目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极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报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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