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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酸露点分析仪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滨海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7 20:03: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6次

      2019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报关单向海关进口酸露点分析仪一台申报税号9027100090,申报总价18546英镑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应归入902580000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163971元漏缴税款13896.5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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