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书籍,数量14448个,商品编码4911999090(出口退税率:13%),单价 美元1个,总价95010.05美元。经当事人自查,上述货物实际单价应为0.274美元/个,实际总外应为3958.752美元。
2019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另一票货物,其第一林货物申报品名书籍,数量14544个,商品编码4911999090(出口退税率:13%),单价6.576元/个,总价95641.34美元。经当事人自查,上述货物实际单价应为0.274美元/个,实际总仆应为3985.056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策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相关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珠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其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春书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缘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甘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涂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