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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非绝缘铜绞股线未发现申报出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8 16:04: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0次

      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非绝缘铜绞股线申报商品编号7413000000,申报总价83700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为不带铜芯的铝制绞股线申报商品编号7614900000,申报总价124500美元。经查未发现申报出口货物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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