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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中药材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申报检验检疫天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8 15:52: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6次

      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中药材。其中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龙脑申报商品编码2906199090,申报总价95040美元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申报。经海关查验并鉴定该货物实际为4.1类危险货物(报告编号为2012001101),为法定检验商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商检和申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报检单据、海关查验记录、鉴定报告、当事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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