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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自动编带机价格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18 19:48: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1次

      2017年12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自动编带机2台,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商品编号84864021.00,进口关税税率3.3%,进口增值税税率17%,申报总价74402美元。经查该申报商品实际商品编号为84224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进口增值税税率17%,实际总价74402美元(折合人民币49301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8765.5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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