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三项货物,其中:第二项茶具1908个,商品编号69141000.00(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13%),C&F价格15264元人民币;第三项铜制品210个,商品编号8306299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4200元人民币。经查,实货第二项茶具数量应为2500个,第三项铜制品数量应为360个,另有部分货物未申报:1、家具安装工具85件,应归入商品编号82059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850元人民币;2、棋子30件,应归入商品编号95049030(无进口关税,增值税税13%),C&F价格300元人民币;3、茶饰品50件,应归入商品编号69131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500元人民币;4、大花瓶20件,应归入商品编号69131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1200元人民币;5、瓷镜5件,应归入商品编号69131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200元人民币;6、茶佛龛1件,应归入商品编号69131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700元人民币;7、陶器茶座玩型具360件,应归入商品编号69139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7200元人民币;8、茶室乐器2件,应归入商品编号92021000.99(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13%),C&F价格80元人民币;9、磨刀石10件,应归入商品编号6804309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300元人民币;10、印章石材12件,应归入商品编号68029910(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360元人民币I1、茶椅子10件,应归入商品编号44209090.90(无进口关税,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600元人民币;12、漆器工艺品摆件600件,应归入商品编号44201090.90(无进口关税,增值税税率13%),C&F价格6000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389.0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