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锻铁制装饰用的护栏架4040千克,申报税号为73269090.00,出口退税率10%,申报FOB价格5899美元。经查,实货应分为锻铁制装饰铁艺用条杆、锻铁制装饰铁艺用扁钢、锻铁装饰链条、锻铝制装饰铁艺用扶手料段四项申报,其中锻铁制装饰铁艺用条杆实际应归入税号72149900,无出口退税,重量为2862千克,价格为4178.8美元;锻铁制装饰铁艺用扁钢实际应归入税号72149900,无出口退税率,重量为1047千克,价格为1368.2美元;锻铁装饰链条实际应归入税号73158900,出口退税率为13%,重量为66千克,价格为99美元;锻铝制装饰铁艺用扶手料段实际应归入税号76042990,出口退税率为13%,重量为65千克,价格为253美元。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