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4项中报品名橡胶密封圈,商品编号4016931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CIF价格40.57元人民币;第7项橡胶密封圈,申报CIF价格801.26元人民币,原产国爱沙尼亚;第8项橡胶堵头,中报CIF价格845.88元人民币,原产国爱沙尼亚;第10项橡胶密封垫,申报CIF价格3854.14元人民币,原产国中国、经查,实货第4项应归入商品编号3926901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第7项、第8项原产国应为瑞典;第10项原产国应为丹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5月21日,当事人还管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强保税港区海关中报进口过4票同种橡胶密封圈(型号98808501),中报商品编号均为4016931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前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16%,2019年4月1日后13%),CIF价格共计275元人民币。经查,上述实货均应归人商品编号3926901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前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16%,2019年4月1日后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附随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木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