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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酯薄膜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23 20:25: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9次

      2019年3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聚酯薄膜申报商品编码3920620000(关税6.5%,增值税16%),数量12800米CIF总价6848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3212100000(进口税率为15%,增值税率为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另经查当事人曾以聚酯薄膜为品名、3920620000为商品编码进口货物2票其中品名为聚酯薄膜的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3212100000。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13855.91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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