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线圈、塑料水壶等,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同年5月5日,海关查验发现夹藏夹杂,商品笔记本装箱未向海关申报,申报不实金额为9万元。另查证该公司于一年内因申报不实违反同一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现场查验记录,货物清单,陈述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定海区农行营业中心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