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11份进口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异戊二烯胶乳220吨,申报商品编号4002601000(进口关税税率为3%)与海关归类认定不符,根据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归类认定,上述商品编号应归入4001100000,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为10%或900元/吨,与原申报商品编号存在税差。经嘉兴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388.910077万元,漏缴税款11.370495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财务资料复印件,当事人企业情况说明,归类认定情况说明,归类技术支持联系单复印件,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