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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CNC无心磨床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2 16:07: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6次

    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CNC无心磨床(旧)2台,申报税号为8460299000(关税税率为9%,监管条件为A),申报规格型号为非数控机床,总价141818.18美元。经查,CNC无心磨床(旧)应归入8460221000税则号列项下(关税税率为9%,监管条件为O、A),规格型号为数控机床,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材料、货物归类认定书、主动披露报告表、自动进口许可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鉴于本案系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且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补办了自动进口许可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1目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威海齐鲁大道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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