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眼影数量价格申报不实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1 22: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2次

      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眼影、塑料袋、塑料盒等一批货物申报总价48258.13美元。经查验发现货物实际为眼影申报数量为140件实际数量为1404件。该批眼影商品编码为3304200091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申报货值为990.23美元实际货值为318502元人民币。当事人通过伪报数量、低报价格方式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货值不超过1000美元的货物可适用小额小批量出口检验快速签发电子底帐政策并用于向海关申报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归类认定材料、查问笔录、售货确认书、报检资料、电子底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出口货物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2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