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6项,其中第三项申报品名为PRIMO苹果鲟鱼肉泥猫罐,申报EXW总价为7570.57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30910100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货物含有鲟鱼成分,进口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进口货物,未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经计核,上述PRIMO苹果鲟鱼肉泥猫罐的价值计人民币6.55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