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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橡胶手套等价格申报不实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滨海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7 19:54: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1次

      当事人2018年4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商品中橡胶手套一项实际成交总价7700美元低报为6235美元经核定偷逃税款241.28元。另当事人在上述报关单申报的其他商品油墨5000瓶复写纸100盒喷枪10个经海关查验实际为油墨1248瓶、复写纸150盒纹身机40台纹身用保养、修复、增色类产品1508瓶。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57893.99元漏缴税款3663.1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第九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走私行为处没收涉案货物橡胶手套50盒。2、对申报不实行为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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