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4项凸轮轴申报商品编号84099991.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7%),C&F价格1100欧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109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02.29元。
2018年8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34项飞轮申报商品编号84099991.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6%),C&F价格587.13欧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5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319.74元。
2019年2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4项飞轮、第17项凸轮轴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099991.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6%),C&F价格分别为3233.2欧元和4287.4欧元。经查,实货第4项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5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6%),第17项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109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3280.42元。
以上行为有3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