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润滑剂” 申报规格:“从石油或沥青提取矿物油类的百分比含量<70%,型号:嘉实多LL₀15W-30”,申报税号3403190000(关税税率8%) 。经大窑湾海关查验取样并化验归类发现,实际货物是“以矿物油(按重量计>70%)为基本成分的机油”,应归入税号“27101991”(关税税率6%,消费税税率1.52元/升)。此外,当事人从2019年至2020年期间申报共13票报关单进口的“润滑剂”(型号嘉实多LL₀15W-30、A35W-40)也存在上述同样问题。经计核,涉案14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技术认定意见书、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