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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垫圈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8 19:02: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3次

      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间当事人于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合计9票货物申报品名垫圈商品编号7318220090,申报总价89320英镑。经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归类认定(大连海关商品归类技术认定意见书),该9票货物商品编码实际应为7318220001,应照章征收26%反倾销税。经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编号为大机关计核字[2022]0002号),上述9票货物完税价格共计805182元人民币应缴税款为414024.55元人民币,已缴税款为177462.08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为236562.47元人民币。

      另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由当事人于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以快件方式申报进口8票货物货物品名均为密封垫圈商品编号均为7318220090。经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归类认定(大连海关商品归类技术认定意见书),其中该3票报关单,货物商品编码申报错误,正确商品编码应为7318220001,应照章征收26%反倾销税。经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编号为大机关快计核字[2023]010号),上述3票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共计36261元人民币应缴税款为18645.41元人民币已缴税款为7991.92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为10653.4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归类认定意见书、报关单复印件等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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