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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别嘌醇未提交相关单据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1 19:04: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5次

      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别嘌醇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进口一票货物别嘌醇。当事人公司申报进口两票货物别嘌醇属于原料药需向海关申报并随附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公司虽已办理了相关单据但报关单中未填写相关《进口药品通关单》编号未随附该单据。当事人公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海关交款通知书、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箱单、合同、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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