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冻虾,经查验,该单货物共提供三份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其中一份(DK9850-无签证官签字,为无效检验检疫证书,当事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10月21日,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检验检疫证书。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随附单据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