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蚕丝枕头品名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12:54: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8次

      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蚕丝枕头经大窑湾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普通棉枕头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因工作过失导致出口货物品名、价格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养蚕基地现场照片、未退税证明、可能多退税款数额计核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相关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往来聊天记录、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