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13票“花岗岩路边石”,申报商品编码6801000000,经海关审价布控查验,当事人因工作过失,导致出口货物申报单价、总价均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收取担保凭单等保证金缴纳手续、相关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每票货物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13票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5.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