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支架(风力发电机配件,机头内部安装件)4414件,最终目的国为美国。货物结关放行后,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申报货物总价错误,遂向海关报明并修改报关单。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异常情况移交单,体现真实成交价格的发票、价格资料,银行电子回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该申报不实行为对海关统计造成影响,鉴于当事人自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海关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