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高密度聚乙烯(再生料)90000千克,经原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别并出具《固体废物鉴别报告》(编号:该票货物为工业来源再生塑料颗粒,属于固体废物,建议作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管理。
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导致货物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鉴别报告》、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退运报关单、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平安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