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当事人在查验区查验,1x20尺箱,封志完好,按指令查验,机检转人工,未见夹藏,核对品名发现异常,第1商品项申报为针织布8557米,实际为针织布为2687米,涂层布为5869米,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货值:8803.美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