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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丙烯武等数量短少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清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5 22:07: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8次

      经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聚丙烯、着色聚丙烯、双面胶带等保税料件加工成吸管、勺等出口。2018年4月3日起武清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事务所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进出口业务进行专项稽查审核发现当事人进口保税料件数量短少等。经核定当事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37648.01元应纳税款34097.75元漏缴税款34097.75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据、加工贸易电子手册、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专项审核报告、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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