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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化妆品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陵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20:52: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6次

      2021年3月9日当事人向金陵海关申请宁空保B仓库保税账册一本账册用途为进口跨境电商备案批准后当事人使用该账册进口化妆品、婴儿用品等保税货物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因当事人内部管理疏忽、工作不细致的原因导致该账册项下保税货物实际库存量与海关电子底账不一致涉及货物27096件。其中25838件数量不一致为出库未核扣、重复录入入库账册、销售未核扣、重复预核扣未删单等原因造成另有1258件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核算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25838件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525674.18元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1258件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31536.57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19553元。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说明了上述事实、积极提供相关材料。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缴纳足额担保金。以上行为有涉案的保税手册基本信息、海关缴税凭单、海关采样凭证等随附资料、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价值计核表、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违反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且部分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规。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规行为系程序性违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当事人向海关缴纳足额担保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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