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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导轨品名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1 19:40: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8次

      2020年6月1日当事人向我关申领了编号为的进料加工贸易手册2021年5月18日核销结案。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其中第2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导轨数量8套,单价1795.5美元总价143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86901000,手册备案项号为23。经查,上述8套货物中2套货物实际品名为同步带实际单价3700美元总价7400美元实际商品编号为4010390000,手册备案项号为5。2020年6月28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其中第2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导轨数量5套单价2184.8美元总价1092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86901000,手册备案项号为23。经查上述5套货物中2套货物实际品名为同步带实际单价3700美元总价7400美元实际商品编号为4010390000,手册备案项号为5。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品名、价格、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货物申报品名为导轨数量4套单价3700元人民币总价14800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8486901000(进口关税率为0)。经查上述4套货物实际品名为同步带实际单价3700美元总价14800美元实际商品编号为4010390000(进口关税率8%)。 当事人上述内销保税货物品名、币制、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17485.56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1217.48元已缴税款人民币192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9293.48元。2022年4月22日我关在风险排查中发现本案。经查当事人工作疏忽单证制作错误导致申报不实情况的发生。

      以上行为有1.货物、物品价值及税款证明书、计核资料清单及告知记录2.涉案加工贸易手册资料复印件3.涉案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保税核注清单资料4.当事人提供的工艺流程资料复印件5.当事人、报关公司情况说明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资料复印件7.当事人、报关公司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料对口方式进口货物品名、价格、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进料料件内销方式进口货物品名、币制、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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