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第一项货物旧轮胎,数量2200条;申报第二项货物摩托车排气管,数量490件。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中无第二项申报货物摩托车排气管,另有未申报货物摩托车发动机(旧)450台、摩托车车架(旧)40件、汽车(旧)1辆、链轮盒盖(旧)200个、轮毂(旧)100件、背部减震(旧)170件、头部(旧)9件、前下减震(旧)19件、制动踏板(旧)21件、脚垫(旧)20件。经查,当事人对上述未申报货物及旧轮胎等旧物品,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构成出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行为。
以上行为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3)情况说明; (4)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激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途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