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出口有机肥属于出口法检货物未报检日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4 20:26: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7次

      2022年7月至8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票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有机肥、有机肥(骨质磷酸氢钙球)、氨基酸有机肥、氨基酸有机肥、氨基酸有机肥5票货物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101009090,检验检疫类别为Q,申报总数量为305000干克申报总价CFR12.955万美元5票货物均未申请商品检验。经现场查验、取样送检和归类认定确认上述5票货物商品编码均应为3105909000,检验检疫类别为N,均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出口法检货物未报检。经计核上述5票货物FOB总价为76298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  (3)《化验取样记录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5)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