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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乙烯丙烯共聚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6 20:13: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1次

      2022年12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乙烯丙烯共聚物559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1401090,进口协定税率0%,申报总价36367.5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390110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5%,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8851.70元。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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