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3月 21日,当事人向海曙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冻鱿鱼肉,申报拉丁文学名todarodes pacificus,申报总价337500美元,申报税号 0307431000,实际应归入税号0307439000。2022年12月3日,当事人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冻鲨鱼肉,申报拉丁文学名PRIONACE GLAUCA,申报总价247200美元,申报税号 0304960090,实际应归入税号0304880090。
以上行为有企业报告、报关单证材料、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