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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冻带鱼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7 22:46: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1月24日和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分别向海曙海关和东渡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冻带鱼申报拉丁文学名均为LEPTURACANTHUS SAVALA申报总价分别为228000美元和244800美元申报税号均为0303891000实际应归入税号0303899090。

      以上行为有企业报告、报关单证材料、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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