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2021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手持数据终端、条码扫描器、锂离子电池组等货物存在未申报特殊经济关系、漏报运保费等情事。一、共有49票报关单未如实申报特殊经济关系,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金额合计2536513.51美元。二、共有47票报关单运保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47票报关单运保费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22920.9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稽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对上述49票未如实申报特殊经济关系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对上述47票运保费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