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向京唐港海关申报进口货物8票,二线出区清单2467票,商品主要为日本生产的日化用品。2020年10月唐山海关稽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向海关推送的订购人和实际订购人不一致的情况。随后当事人对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推送的全部订单进行了自查,发现27个订单存在向海关推送的订购人和实际订购人不一致的情况,涉及商品主要为日本生产的洗发水、洗面奶等日化用品,涉及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30043.0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唐山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及相关移交材料、相关人员的笔录、情况说明、订单信息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