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在沧州海关备案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其中第五项橡胶塞备案单耗为4,损耗0。该手册实际进口橡胶塞2822千个,生产成品1334千个。根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计算橡胶塞实际单耗为2。经海关计核,违法货物货值人民币2.7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资料、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原料成品出入库账册、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来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橡胶塞单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