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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ABS胶粒存放至海关备案地址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雄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2 19:48: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1次

      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深】新ABS胶粒6816.6389千克存放至海关备案地址外2022年3月经雄安海关查验上述保税料件已恢复海关监管。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存放至海关备案地址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雄安海关计核违法货物货值为人民币12.23万元。

      当事人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存在短少情况经雄安海关综合业务科核查盘点当事人仓库中剩余料件与半成品实际数量、料品名、规格、实际状态等库存为税则号列为3903301000的剩余原材料【深】新ABS胶粒3925千克税则号列为8529909090的【深】液晶显示器机壳/前框、后壳、支架、底座等半成品按照海关备案单耗实际折合保税原料2891.6389千克累计剩余保税原料6816.6389千克。根据加工贸易手册进度该手册库存保税料件应为税则号列为3903301000的【深】新ABS胶粒11654.431千克实际库存剩余保税料件6816.6389千克共计短少保税料件4837.7921千克。当事人因管理混乱工作疏忽导致保税料件遗失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违规。经雄安海关计核货物价值为人民币8.68万元涉税人民币1.47万元。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雄安海关核查工作记录及随附材料、雄安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原材料明细账、营业执照、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对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存放至海关备案地址外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13万元。

      对当事人保税料件短少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6万元。综上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7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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