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曹妃甸海关申报进口石油原油,当事人作为代理公司在收到《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后没有及时计算滞期费并向海关申报,经曹妃甸海关计核,漏报滞期费28847.35美元,漏缴税款25435.54元人民币。
当事人漏报滞期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事实有笔录、情况说明、《主动披露报告表》、《代理协议》、《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滞期费结算说明》、违规计核证明书及报关单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备案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