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19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向总部支付起运地操作费84516丹麦克朗,当事人进口集成材的成交条件为EXW,与进口集成材相关的起运地操作费应向海关进行申报,但因当事人对海关业务不熟,未向海关进行申报,影响税款征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廊坊海关计核,本案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8.86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以上行为有廊坊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运费支付凭证复印件、进口集成材相关报关单及起运地操作费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与进口集成材相关的起运地操作费未向海关申报,影响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