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0日,当事人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已洗未梳山羊绒25500千克外发至其他单位进行加工。加工单位加工完成后将加工成品、边角料均运至当事人。当事人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外发加工出入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